第三章 扩区程序
第十六条 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政府提交园区扩区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园区及扩建区域基本情况,土地利用情况,拟实施的项目情况,项目建设所需要素保障情况。
(二)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及批复文件。
(三)所在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批复文件、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有关图件数据,包括扩区后区域范围示意图(以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图、卫星影像图为底图标注范围)、界址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文件,或者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文件,园区污水处理利用情况及扩容有关情况证明材料。
(五)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
(六)规划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和批复文件。
(七)扩区后的园区管理方案。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九)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七条 园区所在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园区管理机构提报材料进行审核,逐级报送上级政府,并抄送上级化工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省化工专项行动和加快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化工专项行动办”)收到省政府批转的扩区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现场核查通过后,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组织有关部门对扩区申请材料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后,将园区扩建区域面积和四至范围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将园区扩区情况予以公布。
第四章 扩区管理
第二十条 已公布的园区扩建区域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同时可以承接符合政策要求的化工项目建设。项目投产前,园区扩建区域应通过由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原则上不再新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已认定公布的化工重点监控点逐步并入园区管理。化工重点监控点并入园区的,可以不与园区集中连片,但必须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且单个园区不超过3个片区,与现有园区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化工专项行动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0月25日印发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2/10/25/art_107851_1215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