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 ...

日期:2024-09-21 来源: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气象局

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

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

鲁经信改〔2018〕151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环境保护局、安监局、气象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0号),现就做好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2018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3年6月6日。

一、适应范围

审批方式改革适应范围为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即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包括扩建、改建、单纯购置等技术改造项目类型)。“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山东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2018年)》见鲁政办字〔2018〕20号),清单以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制。

二、项目办理步骤

(一)实施承诺制申请

企业在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立项备案后,填写“山东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承诺制申请表”(附件1),通过互联网或办事窗口等途径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制实施条件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起1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山东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承诺制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承诺制通知书”,附件2)。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或办事窗口等途径通知企业,并告知企业项目不予实施承诺制的原因。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逐步做到即收即办。

(二)承诺制手续办理

1.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审批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事项,企业凭“项目实施承诺制通知书”办理承诺制后续相关手续。各地相关部门应通过网站或办理窗口提供空白表格。企业结合实际,分别填写“山东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事项承诺书”(附件3-6),向事项对应的有关部门提交申请。

2.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山东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事项承诺受理书”(附件7-10);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或办事窗口等途径通知企业,并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

3.节能审查事项承诺制手续按照《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号)规定执行。环保事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规定执行。

(三)项目建设

对不涉及“山东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各有关部门出具的承诺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所涉“审批目录清单”事项有关部门的批文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承诺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

(四)项目验收

1.项目建成后,企业按照各有关部门“承诺受理书”告知的要求整理好资料,及时开展验收或向有关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通过验收的项目允许投产,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允许投产。

2.对按规定不需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企业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对建筑面积增加且增加面积在10%以下且不超过300平方米,涉及主体建筑结构不改变的项目,企业应当依法按程序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验收。

(2)环保事项: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中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外的项目,不需要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于名录清单以内的项目验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执行。

(3)安全生产事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中,安监部门应当对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3.需要在试生产前开展验收的事项,相关部门可先行进行单项验收。

(1)节能审查事项:根据《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号),对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或电力消费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验收申请,节能审查机关组织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2)消防事项:属于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抽查制。对抽中的项目,消防部门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试生产前开展验收。

(3)气象事项: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气象部门单独组织验收。

4.需要验收前形成检测报告的事项,企业应在申请验收前完成检测。

5.项目集中验收采取“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应严格控制参加的部门和人员范围,原则上涉及承诺事项的部门参加验收。对不涉及或已完成单项验收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参加集中验收。集中验收原则上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自收到“山东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集中验收申请表”(附件11)之日起30日内,组织开展集中验收。

6.消防、安监、气象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允许投产使用的文书。对不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报主管该事项的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对整改后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出具允许投产使用的文书;对未按照承诺要求实施、整改后仍达不到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允许其投产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安监、气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审批方式改革,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推进力度。要明确各部门相关职责,加强部门之间以及与地方行政服务中心等机构的沟通联系,搞好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A+
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