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4-09-23 来源:

本帖最后由 Sun 于 2023-1-17 20:24 编辑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严控两高、优化其他”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两高”项目管理,提高科学化、精准化、精细化水平,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9号)规定,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两高”项目提级审批和窗口指导工作指南》,现将“两高”项目管理其他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两高”项目范围

凡是属于《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新建(含改扩建,下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属于“两高”项目。沿黄重点地区严控“三高”项目范围中的“两高”项目范围以《目录》为准。建立“两高”项目认定机制,企业对是否为“两高”项目存在疑义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发展改革委部门视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出具认定,难以认定的可逐级上报。

二、准确适用“五个减量替代”

(一)准确把握“五个减量替代”适用范围。

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其中,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未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心设备拆除新建和产能整合,下同),按规定实施搬迁入园或单纯异地搬迁(不含产能整合,下同)未增加产能的项目,铸造企业内部现有厂区内更新原有落后低效熔炼造型设备未增加产能的项目,不用制定“五个减量替代”方案;但项目增加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的,须进行等量或减量替代,制定替代方案。

《目录》新增加的“两高”项目,其“五个减量替代”自鲁政办字〔2022〕9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能源消费减量替代比例和具体政策执行时间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两高”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减量替代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2〕93号)规定执行。

(二)准确把握产能替代有关要求。

水泥熟料、钢铁、平板玻璃新建项目,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规定的产能替代比例和时间执行。其中,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2、1:1.5、1:1.25,其他区域不低于1:1.5、1:1.25、1:1,其他特殊情形下的产能替代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纯碱、磷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规定,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铸造用生铁产能替代比例,参照国家规定的钢铁企业炼铁产能替代比例执行。

水泥粉磨、炼化、电解铝、煤电(不含背压型热电联产)、焦化、电石、氯碱、铁合金、氮肥行业新建项目,按照鲁政办字〔2021〕57号文件规定的产能替代比例执行,替代比例分别为1:2、1:1.5、1:1.5、1:1.5、1:1.25、1:1.25:、1:1.25、1:1.2、1:1.05。其中,电解铝企业现有厂区内更新原有落后低效电解槽设备未增加产能的项目,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焦化企业实施产能整合新建的项目,按照《2021年全省焦化产能和产量压减工作方案》(鲁工信化工〔2021〕119号)、《关于全省焦化企业合规产能认定的通知》(鲁工信化工〔2021〕174号)规定,产能替代比例以认定合规产能为基数,2022年年底前实施整合新建的,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2022年以后实施整合新建的,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25。

铸造行业实行产能总量控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会同各市,根据“四进”核查情况,履行产能公示公告程序后,确定全省和各市铸造产能底数,建立全省铸造产能指标池,鼓励各市制定“散、乱、污、小”铸造产能整合方案,在确保产能底数不增加的前提下允许新建高端铸造项目,推动铸造行业园区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提升基础元器件供应保障能力。在产能底数公布之前,新建铸造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替代,暂时没有产能指标替代来源的,按照“先立后破”原则,经省级窗口指导后允许先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投产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相应产能替代指标、关停相应替代设备。

轮胎行业参照《关于印发<山东省轮胎氯碱化肥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化工〔2020〕139号)规定,新建子午线轮胎外胎项目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05,其他轮胎项目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2,但项目属于关系重大生产力布局、实现技术材料工艺重大革新、打破国外垄断、填补国内空白、突破“卡脖子”关键技术和环节、能效水平优于行业领先值(全钢子午胎170kgce/t、半钢子午胎255kgce/t、非公路轮胎305kgce/t)的高端项目,确实难以落实产能指标的,在合理保持行业产能总体规模基础上,由省发展改革委在提级审批时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评估论证,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不实行产能替代。评估论证重点内容包括:(1)项目是否符合省级及以上相关产业布局规划和资源整合要求;(2)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3)项目建设对全省轮胎产能总体规模的影响;(4)项目是否符合绿色低碳发展方向,项目能效水平及对能耗双控、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和碳达峰碳中和的影响;(5)项目是否引领产业发展方向,权威机构对项目工艺技术水平的评价,项目对产业发展、产业安全、产业生态的影响;(6)项目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7)项目建设单位行业地位、品牌影响力、智能制造水平、建设运营经验及资金、技术、创新、人才实力;(8)项目建设地的产业配套水平和产业集聚、区位优势、市场资源情况;(9)项目投资规模合理性、市场需求充分性;(10)项目产品结构合理性、市场竞争优势。

乙烯、PX、煤制甲醇、煤制烯烃(乙烯、丙烯)、煤制乙二醇、醋酸、石灰、沥青防水材料、陶瓷、有色(不含电解铝)等其他“两高”项目不实行产能替代。

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迅速开展“两高一资”项目核查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1〕59号)暂停的项目,在暂停前落实了煤炭、产能替代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按当时政策规定的替代比例执行;不在鲁发改工业〔2021〕59号文件暂停之列的项目(2021年1月23日前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未依法依规落实煤炭、产能替代,需要整改补齐产能指标的,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立项节能审查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面违规“两高”项目处置方案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1〕624号)、《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技改立项产能替代方面违规“两高”项目处置方案的通知》(鲁工信改〔2021〕180号)规定,以项目立项时有关政策规定的替代比例执行。鲁政办字〔2021〕57号文件印发之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产能置换政策规定落实了产能替代的,按公示公告的产能替代比例执行。

(三)合理确定替代来源。

新建“两高”项目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替代源原则上限于规上企业,但替代源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公示公告的“两高”行业清单(企业或项目)且数据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可验证的,可不限于规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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