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4-09-23 来源:

(四)严格落实替代方案。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替代方案,不得弄虚作假、批小建大、批少建多。有关替代方案审核部门,要组织方案落实情况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已经投产的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能耗、煤耗替代方案审核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产能替代方案审核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碳排放、污染物排放替代方案审核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三、准确把握“两高”行业能耗煤耗总量只减不增

“两高”行业能耗煤耗总量只减不增,是指《目录》规定的16个行业“两高”项目能耗煤耗总量只减不增。国家布局山东省的“两高”项目单独下达的能耗煤耗指标,以及其他争取国家单列的“两高”项目能耗煤耗指标,可按规定用于项目建设,不在总量只减不增范围。

四、准确把握窗口指导和提级审批的关系

对新建煤电、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6类“两高”项目的立项实行提级审批,由省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核准备案程序,不出具窗口指导意见。对其他新建“两高”项目履行省级窗口指导程序,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窗口指导意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窗口指导意见和项目管理权限办理立项手续。关于新上火力发电项目立项审批管理程序,省有关部门之前印发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有效提高“两高”行业信息化精准化监管水平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整合各部门有关装置、产能、产量、能耗、煤耗、电耗、水耗、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税务等数据信息,加强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打通各环节堵点、卡点,建设全省“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实现“两高”行业企业数据实时在线监测,并通过数据共享、交叉验证、综合比对,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能耗、煤耗、碳排放监测与评价体系,开展企业能耗、煤耗、碳排放核算评价工作。全省“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企业分级分层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目立项后,项目立项机关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立项情况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逐级报省发展改革委纳入全省在建“两高”项目清单和电子监管平台(平台运行后执行,下同)。项目投产前,根据项目立项层级,由同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核查验收。对符合要求的,由发展改革部门逐级报省发展改革委纳入全省建成“两高”项目清单和电子监管平台后方可投产运行;对批建不符,未落实“五个减量替代”,或未按照环评、能评、安评及其他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的,不得投产运行,由对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完成整改并纳入清单和平台后方可投产运行。全省“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建成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立项后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立项信息录入平台,由立项机关、发展改革部门逐级确认。对不履行上述监管职责和有关要求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报告省委、省政府。

六、合理明确违规项目处置责任部门

对违规“两高”项目处置由省发展改革委总牵头,具体项目处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缺项手续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根据“两高”项目分类处置意见属于关停退出类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关停。完成整改的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逐级分批报请省发展改革委进行销号,省发展改革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后,进行公示公告。

附件:1.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

      2.“两高”项目提级审批和窗口指导工作指南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能源局

                                 2022年3月28日

附件1

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

(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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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产业分类

产品

核心设备

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1

炼化

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脂、液体石蜡、石油气、沥青及其他相关产品

一次炼油(常减压)、二次炼油(催化裂化、加氢裂化、催化重整、延迟焦化)、乙烯装置、PX装置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5)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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